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89號原告 簡秋綿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被告 簡坤沂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複代理人 李祐銜 律師被告 莊簡素清 被告 簡王秀玉 被告 簡勵盟 被告 簡錦淑 被告 簡勵楓 被告 簡素香 被告 簡素華 被告 簡佰村 被告 簡伯全 被告 簡伯仁 被告 簡明輝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秀鳳 被告 簡坤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1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補陳報被告簡明輝之法定代理人及應受送達地址。
被告應提出對嘉義縣○○鎮○○○○段○○○○○號土地有使用借貸法律關係或其他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