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 林正 和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被告 黃資寓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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