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八二七號
原 告 甲○○○住台中
訴訟代理人 蔡孟章 律師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與被告共有坐落臺中縣○○鎮○○段○○○○○號,地目:建,面積柒伍肆點貳
柒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如附圖甲案所示:C部份面積0‧0二二七九六公頃歸被告丙○
○取得;D部份面積0‧0二二七九六公頃歸被告乙○○取得;E部分面積0.0二
二七九六公頃歸原告取得;F部分面積0.00七0三九公頃依各人應有部分保持共
有並供為道路通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乙○○與原告各負擔参分之壹。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中縣○○鎮○○段○○○○○號,地目:
建,面積柒伍肆點貳柒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如附圖乙案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前述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兩造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亦無不能分割之事
實,因共有人不能達成分割協議,而提起本件訴訟。
三、被告二人之聲明: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一定要分割,則主張變價分割,以拍
賣之價金分配給共有人。
四、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影本及戶籍謄本等為憑
,自堪信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分割系爭
土地,應予准許。至分割方案,原告主張採如附圖所示之乙案,被告乙○○原表
示依如主文所示方式,後又與其餘被告共同主張採變價分割方式;經查:本件土
地寬大,並無不能分割利用之情形,被告二人最後主張之變價分割,自不可採;
而就土地利用之完整性言,如附圖甲案中各人分得之部分均有各個人原有使用之
房屋在其分得之土地上,不必拆除,且該地號土地對外均無道路直接相通,為免
分割後成袋地,因而保留道路以供二造使用,該路寬三公尺,應足供使用,而附
圖乙案,會造成日後被告土地成袋地不能通行,反增加彼此日後糾葛,本院認不
宜採用;本院審酌土地使用現狀及維護土地之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益,爰依如主文
所示之分割方案,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後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 新 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