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28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丁○○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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