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三四0號
聲請人乙○Bart
the甲○○Ly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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