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46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麗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所為102年度簡字第4656號刑事判決正本及原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欄第16行關於「於101年7月『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於101年
7月『1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16行關於被告前案執行完畢日期之記載「於101年7月『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顯然有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於
101年7月『1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