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10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住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
法定代理人 許啟正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泰帝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