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10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住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
法定代理人  許啟正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泰帝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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