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貞瑋
相 對 人  李雅緹 (原名 李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2年度北簡
字第5203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一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繡琴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起訴時聲請人繳納
合計2,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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