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軍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軍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軍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麟凱選任辯護人郭曉丰律師
賴佩霞律師 李岳洋 律師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玖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條之1、第33
2條第1項之殺人、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強盜殺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且被告於案發後逃往案發地點頂樓藏匿,換裝躲藏,經警發現後,猶向警佯稱係遭反鎖於頂樓,經警察查證身分始行查悉,足認被告涉犯上揭重罪,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02年12月17日裁定羈押。復經本院於103年3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103年3月12日裁定,被告應自103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經本院於103年5月6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103年5月9日裁定,被告應自103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復經本院於
103年7月1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103年7月4日裁定,被告應自103年7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於103年9月10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3年9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黃志中法官方鴻愷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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