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調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乙○○ 現於台北監獄執行中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及提解費用3800元
。另請聲請人依同法第119條補正起訴狀(含證物)繕本乙份及
被告戶籍謄本,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提解費及補正繕本、
戶籍謄本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