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29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2926號
原   告 天慶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 律師
被   告 鴻集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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