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6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6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6115號債權人花蓮縣鳳榮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即 洪妹 之繼承人)是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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