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1296號、97年度執聲字第2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如附表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二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6年度中簡字第1406號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281號簡易判決、96年度聲減字6260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減為拘│台幣1000元折算1日,減為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2月14日│96年4月上旬│├────────┼─────────────┼─────────────┤│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7957號│度偵字第1883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1406號│96年度中簡字第328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5月3日│96年11月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1406號│96年度中簡字第3281號││判決├────┼─────────────┼─────────────┤││判決確定│96年6月4日│96年12月6日│││日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備註│度執減更字第8065號(96年執│度執字第1296號│││字8016號)(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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