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明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
二、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變更,並依該資料具狀補正起
訴狀及民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