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小調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小調字第7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被   告  賴俊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苗栗縣勝興村,侵權行為地係在
雲林縣○○鎮○道○號南向229公里600公尺處西螺服務區A
區停車格內,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附卷可佐,
均非屬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內,依前揭規定,就本件訴訟有管
轄權之法院應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或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瑶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