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526號
原   告 大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真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冠儒 律師
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體育處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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