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279號
原 告 王仙麟
被 告 李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宋德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279號
原 告 王仙麟
被 告 李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