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279號
原   告  王仙麟
被   告  李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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