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彰簡字第507號
原   告  盧建銘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
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聲明: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7373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
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撤銷。陳述:原告於民國99年間
因刑案入監執行,入監前均按期清償積欠被告之債務。原告於
103年間假釋後,謀生不易,家計沈重,經濟窘迫,致債務金
額已因利息之累積而增加甚多,原告願與被告進行債務協商。
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本件不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
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
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
起異議之訴」。經查:
㈠被告以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4488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
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於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強制執行,因
查無原告可供執行之財產,已於107年9月27日發還上開債權
憑證予被告而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件卷宗查核無誤。又該
件卷面所載終結日期雖為107年9月28日,然此為本院民事執
行處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所為記載,且該
要點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所謂各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
定之命令,自無礙於本院依強制執行法所為終結日期之實質
認定。是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仍應認為已於107
年9月27日終結。
㈡原告係於107年9月28日提起本件訴訟,此有起訴狀加蓋之收
狀章可憑,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已於107年9月
27日終結,則本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
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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