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70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遠東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溫辰輝 住新北市○○區○○路○○號
訴訟代理人 顏顏雲 住臺北市○○路○○○巷○○弄○○○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
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
,應徵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