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2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玉琴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伍仟零參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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