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交簡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中交簡字第4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號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98年度中交簡字第40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竟遲至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