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2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春生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劉敏芳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2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春生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劉敏芳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