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7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昌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瑞霞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溢
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07,8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41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5,950元,有本
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在卷為憑。是原告顯溢繳訴訟費用
1,540元(計算式:5,950元-4,410元=1,540元),依
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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