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82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8824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新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葉桂林
被   告  黃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柒佰捌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合計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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