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簡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俊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九萬二千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六千四百五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