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9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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