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乙○○被告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是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依據國家賠償法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300,000,000元,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7月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7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雖具狀請求免徵裁判費,惟依法無據,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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