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救字第14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乙○○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等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核閱無誤,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