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5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提出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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