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76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明澤 律師
被上訴 人台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台南縣政府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9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