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24號原告甲○○被告乙○○○
3號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47,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楊家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