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恩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二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恩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游欣怡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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