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 李秀美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燕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繳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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