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74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采璇林羽瑄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再者,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條、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采璇即林羽瑄發支付命令,請求返還電信費用。查債務人林采璇即林羽瑄已於民國109年3月27日將戶籍址自臺中市○○區○○路○○巷○號5樓遷入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遷徙記錄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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