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交簡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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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交簡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苗交簡字第43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1萬8千元,於90年6月25日執行完畢。其於95年7月2日19時許起,至同日21時許止,在其叔叔位於苗栗縣後龍鎮中和里之住處飲酒,合計飲用1至2瓶啤酒後,明知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亦明知其汽車駕駛執照業已遭致註銷,猶仍無照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登記名義人為富凱商店),自前揭處所出發,沿西部濱海公路由南往北方向前進,欲前往桃園縣楊梅鎮。嗣於同日21時40分許,行經濱海公路北上車道與臺一己線路口處時,自後方追撞前方同向由 陳文品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後方保險桿(另附載乘客 黃麗琴 ),致陳文品所駕駛之車輛繼而往前撞擊由 陳成珍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方保險桿,而陳成珍所駕駛之車輛,又因而往前撞擊由 翁德元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方保險桿,經此等撞擊後,陳文品因之頭部暈眩,黃麗琴則受有頭部撞擊暈眩腫脹及兩膝輕微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罪部分,均未提出告訴)。經警獲報至現場處理後,發現其身上充斥濃厚之酒味,顯有飲酒之跡象,遂以酒精測試器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87毫克,始知悉上情。
二、證據論述:
(一)被告甲○○對於在上開時間、地點,喝酒後,明知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駕駛前開自用小貨車,嗣於95年7月2日21時40分許,行經濱海公路北上車道與臺一己線路口處時,自後方追撞前方同向由陳文品所駕駛之自用小貨車後方保險桿(另附載乘客黃麗琴),致陳文品所駕駛之車輛繼而往前撞擊由陳成珍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後方保險桿,而陳成珍所駕駛之車輛,又因而往前撞擊由翁德元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後方保險桿,經此等撞擊後,陳文品因之頭部暈眩,黃麗琴則受有頭部撞擊暈眩腫脹及兩膝輕微擦傷等傷害,經警獲報至現場處理後,發現其身上充斥濃厚之酒味,顯有飲酒之跡象,遂以酒精測試器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87毫克之事實,於警詢及偵訊中坦白承認。
(二)現場測試呼氣酒精濃度值、執勤員警職務報告書、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16張、證人陳文品、黃麗琴、陳成珍、翁德元於警詢中之證述、和解書3份、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參。
(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犯行足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駕駛前開自用小貨車為動力交通工具,其有服用酒類,經警測試呼氣酒精濃度值為0.87mg/l,對照交通部運輸研究所79年8月對駕駛人行為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指出,吐氣每公升酒精含量0.25mg等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loodAlcoholConcentration簡稱BAC)百分之0.05(亦即每100ml血液中含50mg酒精)之研究報告,被告呼氣酒精濃度值為0.87mg/l相當血液酒精濃度百分之0.174,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及自後追撞同向前方車輛等情而觀,被告顯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上開自用小客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已有1次酒後駕車經法院判處罰金1萬
8千元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仍未能記取教訓,再犯本罪,顯見其自制力甚低,及查獲時之酒精濃度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自用小貨車、酒後行駛之時間及路段、肇事產生實害,並已賠償被害人等,及被告犯後坦承犯之態度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二)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黃雅琦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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