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0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089號聲請人汎亞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滿美┌────────────────────────────────────────────────────────┐│附表:95年度除字第30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馬階紀念醫院│彰化銀行中山北路分│95年6月1日│31,500元│CR0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