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7年度破字第25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詹順貴 律師相對人即破產人偉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潼祥 上列聲請人因偉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偉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財產,經執行完畢,已進行二次分配與各債權人,有匯款資料為證,本件業已執行完畢,請准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查破產人偉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8月27日經本院民事庭宣告破產,並選任詹順貴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經執行破產人偉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財產,破產管理人二次向法院聲請認可分配表,經法院指定期日公告,自公告日起15日內為異議期間,異議期間均無人異議,隨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分配,並經破產債權人等具領受分配之債權,有匯款資料為證,其中雖有債權人本國籍員工 徐振中 及91名外國籍員工,不知去向,然破產管理人已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並辦理清償提存,亦有提存書附卷可稽,本件已分配完結,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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