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113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政旺
星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貴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呂蘭英 、 劉昌盛 、 劉美嬌 、劉玉嬌、 劉昌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5年4月29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上開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又原判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873,110元(100,000元+473,11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873,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賴淑芬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