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113號原告劉 呂蘭英
劉昌盛 劉美嬌 劉玉嬌 劉昌添 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彰澤 律師被告 詹政旺
星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貴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呂蘭英」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劉呂蘭英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賴淑芬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