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31號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許昭琮 上列上訴因與被上訴人 詹益辰 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5年4月8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3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靜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