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3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餘嘉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大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經濟部函示所指不動產經記業或經紀人經營仲介業務者,收取不動產實際成交價6%為報酬,與本件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之契約性質有別,故仍釋明不足,則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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