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附民原告 董芳秀
黃安吉 附民被告 莊合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廷恩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