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54號原告 陳怡秀 被告 吳月鳳 上列被告吳月鳳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2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盧伯璋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