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受刑人送達證書影本二紙,具保人送達證書影本一紙,及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一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二)投檢榮明字第一九九五二號函影本一件可證,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