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
2、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如附表所示編號2、3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1年10月26日│83年1月30日│83年1月間│├───────┼─────────────┼─────────────┼─────────────┤│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7117號│度偵字第1829號│度偵字第182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2年度上訴字第1179號│83年度訴字第458號│83年度訴字第458號││實├────┼─────────────┼─────────────┼─────────────┤│審│判決日期│82年3月31日│83年6月15日│83年6月1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2年度上訴字第1179號│83年度訴字第458號│83年度訴字第458號││決├────┼─────────────┼─────────────┼─────────────┤││判決日期│82年3月31日│83年8月4日│83年8月4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3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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