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 吳瓊燕 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7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前因保管不慎致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年3月13日之台灣新生報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7年3月13日刊登於台灣新生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見卷第19至20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7年9月14日具狀(見卷第13頁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
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真和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商銀竹南分行│106年7月31日│30,660元│CNA0000000││││ 朱秋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