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41號原告 劉煜明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曾乾秀 、 陳宗漢 、 徐阿苟 、 張阿榮 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被告台灣赤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及最新變更登記資料,如查上開被告之登記資料已變更,請一併補正。
四、苗栗縣○○鄉○○○段小銅鑼圈小段66、66-1、66-2、67-3、67、67-1、67-2、67-4共8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五、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910,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附表:
┌──┬───────┬───┬──────┬────┬───────┐│編號│請求分割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價額│││(苗栗縣三灣鄉│(㎡)│(元/㎡)│部分比例│(新臺幣,元│││銅鑼圈段小銅鑼││││以下四捨五入)│││圈小段)│││││├──┼───────┼───┼──────┼────┼───────┤│1│67地號土地│277│2,900│35/80│351,444元│├──┼───────┼───┼──────┼────┼───────┤│2│67-1地號土地│514│2,900│35/80│652,138元│├──┼───────┼───┼──────┼────┼───────┤│3│67-2地號土地│504│2,900│35/80│639,450元│├──┼───────┼───┼──────┼────┼───────┤│4│67-4地號土地│3,201│780│35/80│1,092,341元│├──┼───────┼───┼──────┼────┼───────┤│5│66地號土地│78│780│35/80│26,618元│├──┼───────┼───┼──────┼────┼───────┤│6│66-1地號土地│160│780│35/80│54,600元│├──┼───────┼───┼──────┼────┼───────┤│7│66-2地號土地│39│780│35/80│13,309元│├──┼───────┼───┼──────┼────┼───────┤│8│67-3地號土地│237│780│35/80│80,876元│├──┴───────┴───┴──────┴────┼───────┤│合計│2,910,7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