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6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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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412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仁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4760號、第536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許仁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銷燬);不得易科罰金之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得易科罰金之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起訴合法要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一、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各2罪)。至其持有為供本案施用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各應為該次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其所犯如附表所示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前有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4罪,均為累犯,皆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處遇及刑事訴追,仍未能戒斷毒癮,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等不良後果之毒品,漠視法令之禁制,應予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及衡以施用毒品之犯罪本質乃自戕行為,本於刑罰之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目的,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2罪,分別定應執行刑,暨就得易科罰金之應執行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注射針筒1支,確含海洛因成分,且係被告本案犯罪所
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取樣鑑定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㈡扣案殘渣袋1只,查無相關證據足認有第一、二級毒品殘渣
,且非屬違禁物,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亦否認該殘渣袋為其所有,檢察官就此聲請宣告沒收,尚有誤會,爰不予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附表:
┌──┬───┬────────────┬────────┐│編號│案號│犯罪事實│主文│├──┼───┼────────────┼────────┤│一│107年│許仁榤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許仁榤犯施用第一│││度審訴│之犯意,於民國107年7月│級毒品罪,累犯,│││字第14│20日晚間8時許,在停置於│處有期徒刑柒月;│││12號│桃園市觀音區某處之車牌號│又犯施用第二級毒││││碼APW-5536號自用小客車內│品罪,累犯,處有││││,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生│期徒刑參月,如易││││理食鹽水摻入針筒混合後以│科罰金,以新臺幣││││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1千元折算1日。││││品海洛因1次,旋在上揭自│扣案內含微量第一││││用小客車內,另基於施用第│級毒品海洛因注射││││二級毒品之犯意,以將第二│針筒1支沒收銷燬││││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證據:││││1.被告許仁榤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毒││││品檢體送驗紀錄表各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2紙、刑案現場照片5張。││││3.扣案內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注射針筒1支││││。│├──┼───┼────────────┬────────┤│二│107年│許仁榤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許仁榤犯施用第二│││度審訴│之犯意,於107年8月7日│級毒品罪,累犯,│││字第16│晚間8時許,在桃園市觀音│處有期徒刑參月,│││3○號○區○○路○○號住處內,以將│如易科罰金,以新││││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臺幣1千元折算1││││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日;又犯施用第一││││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級毒品罪,累犯,││││非他命1次;復基於施用第│處有期徒刑柒月。││││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8月8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號友人│││││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證據:││││1.被告許仁榤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2.勘察採證同意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查獲現場暨扣案物照片共6張。│└──┴───┴─────────────────────┘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