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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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玉里懷恩堂法定代理人 蘇振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玉里懷恩堂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玉里懷恩堂,於民國101年12月2日經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修訂(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如附件所示),且已於同年12月16日提請會員大會同意,並提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101年12月2日董事會議事錄、101年12月16日會員大會簽到簿及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為此請求准為變更等語。經核聲請人章程之變更並無違背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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