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附民原告丙○○
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8年度交訴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所涉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於民國99年4月29日經本院以98年度交訴字第87號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美玲